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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考试违纪、作弊处理的规定


日期:
2005-12-18 21:22:00
来源:
湖南信息技术应用中心
作者:
不详
编辑
xyzthe
为维护国家级考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,严肃考风考纪,加强考场纪律的管理,根据国家有关考试规定,特制定本规定。 
一、违纪的处理 
下列情况均属违纪行为: 
1.携带书籍、笔记本、资料、草稿纸、字条、计算器、各种电脑、对讲机、微型录音机、BP机、无线耳机、手机等物品进入考场。 
2.未在指定的座位就考,随意出入考场。 
3.在考场内交谈、喧哗、吸烟。 
4.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。 
5.在考场内东张西望、企图旁窥、扔纸条、照镜子、打手势。 
6.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。 
7.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。 
8.试图带走试卷或草稿纸、答题卡。 
上述行为一经发现,监考人员应立即向考生提出严肃警告,并当场纠正。情节严重,警告无效者,在考场记录中写明该考生的姓名、准考证号以及违纪情节,在答卷上注明作弊,并报告主考,按作弊处理。 
二、作弊的处理 
下列情况均属作弊行为: 
1.偷看夹带进入考场的书籍、字条等物品,使用电子通信工具。 
2.偷看或抄袭他人试卷或把自己试卷让人抄袭。 
3.在试卷上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、准考证号,或故意作其他记号。 
4.通过各种手段互相传递信息,互换试卷。 
5.有意带走或撕毁试卷。 
6.代考。 
有以上作弊行为之一者,在考场记录中写明该考生的姓名、准考证号以及违纪情节,在答卷上注明作弊,并报告主考。对作弊的考生应取消其考试资格,按-2分记录其成绩,其答卷不再进行阅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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